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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威科技二次问询(东威科技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进展)

编辑:四季 发布于 2022-12-02 07:05:36 共34人阅读 分享到
文章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讯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谢玉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30号)。经查明,2021年6月15日,昆山东威科技股份.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讯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谢玉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30号)。经查明,2021年6月15日,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科技”,688700.SH)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谢玉龙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截至2022年7月29日,谢玉龙持有公司股份556.3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8%,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2022年7月30日至10月14日,谢玉龙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5004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减持金额达7561.43万元,直至2022年11月3日才就相关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前期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4.1条、第5.4.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另查明,东威科技于2022年11月9日披露公告称,谢玉龙拟自2022年11月10日起6个月内,使用不低于前述违规减持金额扣除税费后的所得额6300万元增持公司股票,并承诺在此次增持股份行为实施完成后至少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东威科技股东谢玉龙予以监管警示。

  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设备制造企业。公司以生产传统PCB一次铜、二铜、镀镍金、PTH、黑氧化设备为基础,力推新型专利产品“PCB垂直连续电镀线”,并逐步推出与此相关的一系列连续电镀设备。2021年6月,东威科技在科创板上市。

  11月3日,东威科技发布特定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2022 年 6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谢玉龙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30万股公司股份,拟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0.204%。2022 年 7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截至 2022年 7 月 29 日,谢玉龙在本次减持计划中共减持了 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04%。本次减持计划完成后,剩余持股数量为 556.37万股。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特定股东谢玉龙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06.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44%;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11月9日,东威科技发布特定股东增持股份计划暨承诺特定期间不减持股份的公告。基于特定股东谢玉龙对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谢玉龙表示深刻反省,认真吸取教训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谢玉龙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拟自2022年11月10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300万元(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减持股份的扣除税费后所得金额)。

  谢玉龙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300万元。2022年7月30日至10月14日,谢玉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500429股,成交金额7561.43万元,扣除税费后所得金额6267.60万元。谢玉龙拟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4.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与减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的减持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30号

  关于对谢玉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谢玉龙,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1年6月15日,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谢玉龙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截至2022年7月29日,谢玉龙持有公司股份55637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8%,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2022年7月30日至10月14日,谢玉龙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5004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减持金额达7561.43万元,直至2022年11月3日才就相关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前期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第2.4.1条、第5.4.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另查明,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披露公告称,谢玉龙拟自2022年11月10日起6个月内,使用不低于前述违规减持金额扣除税费后的所得额6300万元增持公司股票,并承诺在此次增持股份行为实施完成后至少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谢玉龙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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