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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必须得到领导批准的规章制度无效(病假申请书怎样写给领导)

编辑:四季 发布于 2022-11-15 03:21:05 共38人阅读 分享到
文章导读

来源:中国妇女报我所在公司为防止员工“小病大养”“无病装病”,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必须得到领导批准。近日,我因患病被医院要求住院治疗。而当我持诊断证明请假时,.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所在公司为防止员工“小病大养”“无病装病”,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必须得到领导批准。近日,我因患病被医院要求住院治疗。而当我持诊断证明请假时,公司领导却基于生产旺季而拒绝准假,要求我继续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请问:领导真的明知病情属实也可以拒绝准假吗?读者 吴虹虹

吴虹虹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对应的规章制度无效。

一方面,员工持医院诊断证明请假,领导应当批准。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其中表明,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具备休息休假的法定事由后,劳动者有权休息。也就是说,在医院已经出具诊断证明建议休息的情况下,单位对员工的病假申请,没有审批与否的决定权,即应予准假。

另一方面,“病假必须得到领导审批”的规章制度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即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当同时符合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三个条件。鉴于“病假必须得到领导审批”,意味着领导可以侵犯劳动者的健康权与休息权,对应的规章制度因为内容违法而无效。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单位没有形式上的审查权,对经审查确系“小病大养”“无病装病”的,单位有权说不。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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