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不合格食品名单(赣州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受处罚,涉南康区万客隆购物广场)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1日发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期)。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1日发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期)。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8批次食品不合格,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赣州丰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腐竹
(一)食品名称:晶玉腐竹;生产日期:2022-09-14;不合格项目:蛋白质。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丰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腐竹。经核查,该公司生产经营该批次腐竹共计85kg,销售85kg,召回零kg。
(三)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蛋白质含量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腐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73号)。
二、赣州市丰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
(一)食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3-02-13;不合格项目:腐霉利。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市丰杉商贸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韭菜。经核查,该公司采购经营该批次韭菜共计15kg,销售15kg,召回零kg。
(三)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对当事人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9.4元,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01号)。
三、南康区福进门超市经营的豆角
(一)食品名称:豆角;生产日期:2023-01-12;不合格项目:倍硫磷。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福进门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豆角。经核查,该超市采购经营该批次豆角共计22.5kg,销售22.5kg,召回零kg。
(三)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豆角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对当事人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豆角的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75.6元,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05号)。
四、南康区万客隆购物广场经营的青泡椒
(一)食品名称:青泡椒;购进日期:2023-01-15;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万客隆购物广场,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青泡椒。经核查,该购物广场采购经营该批次青泡椒共计10kg,销售10kg,召回零kg。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青泡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对当事人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青泡椒的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41.6元,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06号)。
五、南康区水娇水果店经营的贡梨
(一)食品名称:贡梨;生产日期:2023-01-06;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水娇水果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贡梨。经核查,该经营者采购经营该批次贡梨共计30kg,销售30kg,召回零kg。
(三)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贡梨未履行进货查验和未建立采购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贡梨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对当事人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贡梨的行为予以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02号)。
六、章贡区聚源多鲜超市营业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一)产品名称:本地圆茄;购进日期:2023-1-10;不合格项目:氧乐果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聚源多鲜超市营业部,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本地圆茄,经核查,该超市经营该批次本地圆茄5kg,该批次本地圆茄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kg。
(三)行政处罚
章贡区聚源多鲜超市营业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一、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减轻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3〕35号)。
七、赣县区谢茂连蔬菜摊(谢茂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辣椒
(一)食品名称:青辣椒;抽样日期:2022年12月21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谢茂连蔬菜摊(谢茂连),经核查,该蔬菜摊采购上述青辣椒4kg,购进价是9元/kg,销售价是10元/kg,抽检抽了2.5kg,销售了1.5kg,已全部销售完,召回零k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第十三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采购的青辣椒未留存购物凭证及其他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3、处罚款2000元;
罚没款合计2004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3〕10号)。
八、赣县区许运龙蔬菜摊(许运龙)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
(一)食品名称:辣椒;抽样日期:2022年12月21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许运龙蔬菜摊(许运龙),经核查,因当事人购进青辣椒时未索取购进票据,仅有口述,故认定涉案青辣椒来源为无法追溯,采纳抽样单上的购进日期(2022年12月21日),货值金额以抽样单上的抽样基数(4kg)和销售单价(5元/kg)进行计算,即涉案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认定为无法计算。已全部销售完,召回零kg。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第十三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采购的辣椒未留存购物凭证及其他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2、处罚款 2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3〕8号)。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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