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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股东放弃新增出资的优先认缴份额,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认购权?

编辑:东南三拐 发布于 2022-08-13 14:00:25 共8552人阅读 分享到
文章导读

增资扩股关系到公司发展决策和公司控制权的变化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引进投资、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等原因,往往会选择增加注册资本。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原股东内部新增注册资本,这种情况下不会改变原股东的结构,但可能导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另一种增资方式则是引入外.

增资扩股关系到公司发展决策和公司控制权的变化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引进投资、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等原因,往往会选择增加注册资本。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原股东内部新增注册资本,这种情况下不会改变原股东的结构,但可能导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另一种增资方式则是引入外资也就是增加新股东,这种方式可能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往往使持反对意见的小股东陷入被迫接受的困局,本文将从破局角度剖析一二。

基本案情

甲公司的股权结构为:A公司持股54%、B公司持股19%、C公司持股18%、D公司持股9%,均已实缴出资。为上市,甲公司召开股东会拟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1、A、B、C、D公司均同意D公司在持股比例的9%范围内享有优先认缴权。

2、对于引入战略投资者一事,A、B、C公司均同意,D公司反对。

其后,D公司按时缴纳了增资款,其持股比例仍为9%不变。并对其他三家股东放弃的认缴份额部分,主张行使优先认购权,遭到三家股东的反对。根据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认缴问题未作特别规定。

D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其对A、B、C三家股东放弃的认缴份额享有优先认购权。

裁判结果

股东会以91%表决权比例同意的增资扩股及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决议有效,D公司对其他股东放弃的新增出资份额没有优先认购权。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1、《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优先权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甚巨,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享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作出相关规定,明确对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认缴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但甲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无相关规定。

2、股权转让的注册资本不变,转让的资金由出让方股东受领,股权转让往往是被动的股东更替,与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无实质联系,故要更加突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增资扩股可给目标公司增加资本金,而增资扩股引入新的投资者往往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当公司发展与公司的人合性发生冲突时,应当突出保护公司的发展机会;如果基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某一股东优先认购权,该优先权行使的结果可能会削弱其他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导致其他股东因担心控制力减弱而不再谋求增资扩股,从而阻碍公司的发展壮大。

因此,不能援引《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规定的精神来解释增资的优先认购权问题。当股东个体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及公司发展相冲突时,应当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决议。

3、甲公司此次增资扩股是有特定目的和条件的,即要通过A、B、C公司按各自股权比例减持,放弃认缴新增资本以引进战略投资者,确保公司顺利完成改制和上市。此增资扩股事项已获得持股91%的股东同意通过,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只有股东会对此问题没有形成决议或者有歧义理解时才有依据《公司法》规范的问题。所以,该股东会的增资扩股决议是有效的,各股东应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执行。

律师建议

如何避免遭遇原告D公司这样的境地呢?或者,换句话说,如何让小股东也能拥有公司控制权呢?

D公司作为小股东,且无特别约定的情形,在行使表决权时会直接依照公司法规定,则其他股东共持的91%股权比例对D公司9%的股权比例有压倒性优势。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涉及表决比例的共4条规定,有人数过半、出席会议表决权过半、2/3以上表决权、全体股东同意,那么如何突破这些限制获得表决权呢?细细品读法条,会发现“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的表述给公司控制权的设计留下了巨大空间。比如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约定出资10%的股东拥有90%的表决权。又比如约定D公司可对A、B、C三家股东放弃新增出资的优先认缴份额,享有优先认购权等等。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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